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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怎样使用法律预防风险、发明效益?
第一,优先受偿权的关紧性施工企业若何利用无上院的上方宝 剑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以下为我们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个真实案例 。
案例一:2013年4月10日,上海XX建造工程总企业(以下略称 乙企业)经过招投标中标承建XX房地产有限企业(以下略称甲企业 )发包的XXX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其后,乙企业按约施工,并如期竣 工,经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013年12月29日,乙企业与甲企业就已完工程签署工程结算评 定单,确认甲企业尚欠乙企业工程款百姓币395万元。虽经乙企业多 次催讨,均未有成。而此前,甲企业已将承建工程抵押给了银行。 我所律师在接纳乙企业拜托后,对案情施行了认实在剖析和研讨, 认为该案只是得用《合约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规定能力追回工程款,否则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不利局面 。
故此,在2013年向上海市第一中级百姓法院起诉的时分要求法 院依法确认施工单位对由其承建的工程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而 当初,只有《合约法》第286条对优先受偿权有笼统的规定,无上院 的《无上百姓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尚未 出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抵押权等其它权益的优先顺 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所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上海市第一 中级百姓法院法官终极也采取了我所律师的摄理意见。这是上海司 法实践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第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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