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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云川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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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云川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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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回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发布于 2014年03月28日

[摘要]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我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

落实到位。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我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鉴于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1月份和2月份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以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报送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1月份和2月份的《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应随同2004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申报所属2004年3月份税款)内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应按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规定的样式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样式见附件)。  四、《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由市局统一印制。  五、纳税人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电子信息的具体方式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IC卡,下同)的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市局将统一安排相关软件服务单位对其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升级。软件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将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具体升级时间及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二)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但软件尚未升级,以及未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采用软盘报送方式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具体参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京国税发〔2003〕322号)中相关内容。  六、从2004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  1、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2、按照《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二)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  1、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2、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审核其《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是否等于或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的“本月数”项数据。  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审核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审核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对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七、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的报表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二)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四)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有关海关完税凭证与废旧物资发票的信息采集、稽核比对问题,总局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