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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税收政策与香港的自然资源有大的关系

发布于 2016年05月14日

[摘要]香港公司税收政策包括税收的指导思想,以及依此指导思想而建立起来的税收原则。
政策与香港的自然资源有大的关系
政策包括税收的指导思想,以及依此指导思想而建立起来的税收原则。
香港是一个自然资源缺乏、内部市场狭小的弹丸之地,经济活动主要依赖外来因素,如外来的物资原材料、外来的资金和技术、外部的市场,甚至外来的消费者。总之,在内部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制造业、贸易业、金融业、服务业、地产业,主要都是由于外来因家的刺激而兴盛发展的。因此,内部的公共财政政策对于典型的外向型经济环境下的资源分配和市场运作所能产生的积极和正面的影响将是很有限的。正是于这一考虑,香港政府将税收的指导思想着眼于筹足所需经费而非经济发展和杜会公平上在此指导思想下,香港政府订立了以下六条税收原则一)取得足够经常收人,以支付政府大部分开支税收有助于取得足够的经常收人,以支付政府一般收入帐目总开支的大部分。并将本港的财政储备维持在一个满意的水平。
何谓“足够的经常收入,?以前的财政司曾对此做过解释,说税入可以支付政府一般收入帐目总开支的88%.但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常数。1987八988年度达94%,而一988八989年度却又降到81%。而且近些年在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的作用有所增强。至于财政储备维待在哪一个水平才算满意。则无准则可循一般来说,只要财政储备足以应付或有负债及短期现金流最的波动,并能在经济发生困难的一定时间内维持财政稳定,就是处于一个满意的水平了二)尽t不影响本港内部的成本与价格结构以及投资决定这一条体现了税务理论中的”中性原则“,即政府在课税时,应尽最减少对国民个人的生产与消费决策的影响。为此。香港政府采用了低税率、少税种的做法,如直接税的税率始终控制在20%以下,实际上公司利得税率从来没有超过18.5写,标准税率最高也只有17%, 在税种方面,直到现在香港的各种税项不过十六、七种,税务项目如下。
间接税主要有关税、差晌税、车辆税、专利和特权税、内部税收包括博彩税、娱乐税、酒店房租税、机场离境税、海底隧道税、印花税)和出租车(的士)牌税。
而且特别重要的是香港对一般进口货物不设关税,只是对7种特殊商品征收,如烟草、化妆品、碳氢油、甲醉等。实际上这些商品即使不是进口物品也要征税。另外香港不设资本利得税,对保护投资者积极性和企业进取精神其有里要作用三)有关税制的执行法例不时加以修订,使符合不断改变的商业恨例香港的”税务条例“制订于1947年,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在这期间,香港的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初期以转口贸易为主的商埠,转变成为出口制造业城市,进而又演变成为国际贸易、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随着经济棋式的不断变型,经济活动所依循的商业惯例也不断改变,因此税务条例亦追随着商业惯例的变动而进行了多项调整,使之能够继续符合课税率低、税制简单、具有税收能力以及般少干扰经济的要求。例如1989年3月提出修改印花税条例(印花税是仿照英国的税法,按文件的种类,以固定税额或从价税率征收的税在香港股票市场上,为缩短交收时间存在着临时借出和借入股票的惯例,这一惯例在国际上是认可的做法。从开始香港政府对证券买卖征收印花税以来,上述那种为方便交收而进行的临时交易也不例外。香港股灾发生后、政府成立了一个证券检讨委员会,对香港的证券运作机制进行全面检讨。该委员会建议,为加快证券交收速度,应取消对为上述目的而进行的临时交易所课征的印花税,这一建议得到了财政司的同意,并在。年度顶算案中提出了修改印花税条例的动议四)每一项征税,不论直接税或间接税,施行应求简便,而不鼓励逃税这一条符合税务理论中的便利原则,即征税应做到时间及方法上段便于纳税人的原则。为此,港府制订了一些简单易行的课征办法。这些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1)只对三种入息征税(物业税、薪傣税、利得税);(2)采取实报实收的暂缴课税方式,不搞”从探扣缴“税款,在税种很少的情况下,申报课税较之从源课税要简便一些。
(3)不论是居民或非居民。只对源于香港地域内的收益课税,而源于香港地域以外的收益则不必征。
(4)税项羞本是依据标准税率征收,只有薪体税及个人入息课税采用累进税率课征,但纳税额不会超过该入息根据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5)市民每年只须填报税表一次,税局依据报税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评估,过程简单五)对各阶层纳税人、可能纳级人及人息不同的人士,税制要公平这一条体现了税务理论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税务理论上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如果掌握不好,肯定会造成社会各阶层和各集团的实质纳税负担不平等。一般而言,政府头痛的是,公平原则往往可能跟中性原则和便利原则有相悖之处,即:最符合”中性“、”便利“的税收办法很可能是不公平的,反之亦然。于是当”原则“利益相冲突时,不同政府会根据不同的税收目标来选择使某种”原则“做出较大的栖牲。如一些注重社会福利的国家,可能在”中性“、”便利“原则上牺牲较大,而香港则是在”公平“原则上栖牲较大。香港有不少税收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如薪傣税中免税额过低、累进级差偏小,且超高限累进的入息可采用标准税率缴纳。再如,公司利得税不实行只进税率等。这些都有帮富不帮贫或澳视夹心阶层之嫌。

(6)需要时,税制应可例外地用作达到非税收之目标这一条原则说白了就是香港政府在有些时候利用税制达到经济和社会政策的目标。例如在1982年,作为开放金融市场、吸引外资的重要措施之一,香港政府取消了外币存款利息税,第二年又相应取消了港元存欲利息税。再如自20世纪年代以来,香港政府为抑制汽车过度发展,多次提高了车辆登记费与驾驶执照牌费等。这些毕竟是少数情况。因为香港政府一贯奉行的是”不干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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