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施工队伍的资格审查
1.1.1招用队伍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招标相关规定审查其资质。
1.1.2除资质审查外,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外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1.1.3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在安监科备案。
2.2管理要求
2.2.1工程外包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遵守供电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供电处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供电处安监技术科汇报工作。严禁外委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2.2.2外委单位的专职安监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外委单位应将划分的班组名单报安监科备案,班组长即班组兼职安全员。
2.2.3相关部门应加强外委施工单位的管理,由安监技术科依照职责,负责对外委施工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2.4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外委施工单位传达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督促其贯彻落实,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2.2.5相关部门对外委施工队伍及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管理,履行保证安全、质量、进度和控制工程造价的责任。
2.2.6外委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项目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外委合同的附件。安监技术科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相关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重点审查措施的针对性、全面性。凡措施不完
备,没有针对性的,一律不允许开工。技术、安全措施应形成书面材料,审核批准人必
须签名,并留安监科备案。
2.2.7施工项目应列入统一安排,外包工程的工作票签发和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要着重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工作联系人必须在现场许可工作。必须有确保双方安全交底清楚的验证手段和监督措施,来避免走过场或口头许可。
2.2.8由外委施工队伍承担的每一项目,相关部门都要有相应的项目主管人员。设备主管部门及安监技术科分管专业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凡不满足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送电。
2.2.9工程外包施工队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护,要落实监护人员的责任,对验电、挂接地线、放线、撒线、杆上移位等危险点,应进行全过程重点监护。施工前要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工作,针对可能造成人身触电、高空坠落、倒杆事故等危险点要认真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予以落实。
2.2.10做好每一项目的技术、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必须对组织外包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包括分组负责人)进行交底,双方在《安全交底通知单》上签名。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对其工作班成员进行交底,并在工作票上签名。
2.2.11
安监科负责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