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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经常要回答定作人验货后诉请解除合同的处理剖问题

发布于 2013年12月20日

[摘要]2011年1月4日与同年2月17日,上海三民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民汽车)与上海热鹏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鹏模具)签订两份《模具制作合同》,合同分别对模具材料、型号、价格,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合同订立生效,三民汽车支付定金50%,模具验收合格,支付剩余加工款50%。
2011年1月4日与同年2月17日,上海三民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民汽车)与上海热鹏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鹏模具)签订两份《模具制作合同》,合同分别对模具材料、型号、价格,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合同订立生效,三民汽车支付定金50%,模具验收合格,支付剩余加工款50%。试模分为三次,结束试模,交验模具。三次试模由三民汽车承担费用,三次以上由热鹏模具承担试模费用。第一份合同定制的模具数量为七副,合同总价130万元,三民汽车于2011年1月20日支付该份合同的定金65万元。第二份合同定制的模具数量为二副,合同总价33万元,三民汽车于2011年2月28日支付该份合同的定金16.5万元。另外,2011年5月26日三民汽车再次支付给热鹏模具65万元。

  三民汽车收到上述合同中的九副模具后,除两副模具外,对其余的七副模具均提出质量异议。一审法院对系争模具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报告称,七副模具及其注射成型的塑料件不符合模具制作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质量要求。此外,由三民汽车的法定代表人黄志敏于2011年3月28日12∶30给热鹏模具的回复中记载已试模。

  三民汽车起诉认为,系争七副价值156万元的模具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另两幅经修复可以使用的模具合同价格分别为4万元和3万元),本诉要求返还定金在内的加工款139.5万元以及另外支付定金32.6万元。热鹏模具反诉要求三民汽车支付剩余货款16.5万元以及支付违约金23420元。一审法院以七副模具经质量鉴定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判决解除系争模具的定作合同,并返还定作款与定金。二审法院以系争合同明确约定了试模期限,三民汽车已经履行完毕验货义务,且无法证明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为由,驳回了三民汽车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酌定剩余货款16.5万元作为热鹏模具补偿三民汽车的经济损失。

  【不同观点】

  关于验收后的加工物或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定作人可否诉请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处理上不尽一致,本案认识上分歧较多。

  定作人认为,承揽人不具备加工能力,系争模具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无法正常修复,承揽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定作人不能正常生产,并向客户交货,严重损害了定作人的合法利益,定作人有权要求解除定作合同,并返还定作款。

  承揽人认为,系争模具经定作人检验并试模为合格产品,定作人在收到系争模具后从未提出质量异议,并且定作人也已将系争模具生产的产品交付客户,故其不同意定作人解除合同的诉请。

  一审认为,系争模具经过质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模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模具验收标准,承揽人行为显然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导致模具制作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即可认定承揽人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支持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作款的诉请。

  二审认为,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完成验货交付后,不可以再以质量瑕疵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作款。从系争合同约定了试模时间来看,该约定应视为验货期限的明确约定,经公证的电子邮件表明系争模具已经试模;从定作人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来看,该付款行为应当视为对模具质量的进一步确认;从公证的电子邮件的内容看,系争模具已经交付使用,其产品也已经销售。综上,应当认定定作人已经完成验货,其系争模具的质量瑕疵不能构成根本违约,故应当驳回定作人解除合同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