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规范
第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市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跨省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规模适当增加注册资本金。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规模相适应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劳务派遣单位在同一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总数超过200人时,应派出至少1名管理人员。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底前,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劳务派遣业务开展和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占本单位从业人员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