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二条 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四条 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第六条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3、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