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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巴车租赁公司告诫司机朋友们超速超载 危机四伏

发布于 2013年11月21日

[摘要]兰州大巴车租赁公司告诫司机朋友们超速超载 危机四伏。2012年3月8日8时40分,聂某驾驶甘E14428号“宇通”牌大型客车由甘谷驶往兰州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至(G30)连霍高速1530Km+253m处,由于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高某驾驶的鲁CM168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甘E14428号大客车驾驶人聂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兰州大巴车租赁公司告诫司机朋友们超速超载 危机四伏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3月8日8时40分,聂某驾驶甘E14428号“宇通”牌大型客车由甘谷驶往兰州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至(G30)连霍高速1530Km+253m处,由于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高某驾驶的鲁CM168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甘E14428号大客车驾驶人聂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

聂某驾驶机动车遇冰雪结冰路面行驶,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周且操作不当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出行安全提示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一定要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特别是遇有冰雪、大雾等恶劣天气,给自己留有足够的距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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