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劳务派遣作为企业用工一种的补充形式,有其特定的要求。一般来讲,补充形式是可有可无,可多可少,但是作为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其用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就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力订立和履行事项,具体来讲,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特定的用工形式,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它一定的灵活性,它不需要像直接用工单位那样承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后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来看,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形式只有一种,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在它的劳动合同形式之内。就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它可以与劳动者签订若干次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而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同样属于约定条款,并且要根据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来设定相应的试用期,同时重申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