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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

发布于 2020年04月23日

[摘要]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今天乌苏社保代理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以下真实案例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今天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以下真实案例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某某于2014年6月1日和A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派遣至B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期间,B公司为刘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未按刘某某工资4463元/月足额缴纳。2015年7月1日,刘某某在C码头5号装船时,发生事故,被C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2018年6月26日,刘某某向C法院提出一审劳动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经济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合计15万元人民币,且要求A公司与之承担连带共同责任。经C法院审理,裁判如下:
    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刘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C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认定为工伤,且刘某某经鉴定为伤残七级,A公司、B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对刘某某的受伤属于工伤予以确认。刘某某应当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刘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受伤。2016年5月4日,C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刘某某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刘某某的正常工资标准,应为4463元/月(即受伤前12个月实际月平均工资)。两被告未按原工资福利待遇足额支付刘某某工资,故应当补足刘某某工资待遇差额。刘某某主张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未向本院提供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相关材料,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自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止,经计算为十个月。某某公司应当补足刘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差额30633.3元(4463元*10月-13996.7元)。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认定。刘某某提出的经济赔偿金系诉讼中新增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程序,且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请求,与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可分性,故本院对刘某某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刘某某可另行主张。
关于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的认定。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费用已实际产生。刘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刘某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4463元,故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为66945元(4463元*15月)。
关于护理费的认定。经查,B公司已支付刘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700元,出院后又另行支付了护理费6066元,上述金额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某某要求支付25920元护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的承担。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的工伤事故是在为用工单位B公司工作时发生的,用人单位A公司和用工单位B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刘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B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633.3元;B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45元;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188元;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2140元;A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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