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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出租车广告行业中的竞争与管理

发布于 2013年08月16日

[摘要]城市出租车业的管制创立了一种制度资源,面对该制度资源如何配置而展开的日益白热化的纷争,监管机关无法进行有效调节和解决,并使得法院也陷于无法受理该种纠纷的窘境。

    东西湖出租车广告行业中的竞争与管理

    城市出租车业的管制创立了一种制度资源,面对该制度资源如何配置而展开的日益白热化的纷争,监管机关无法进行有效调节和解决,并使得法院也陷于无法受理该种纠纷的窘境。引入竞争机制才是有效而经济地管制城市出租车业的前途,而经济性管制则已经走到末路,必须全面向社会性管制转型。平等(衡平)与协调原是解决城市出租车业的特许经营权纷争的基本原则,同时,城市出租车总量控制的可调控性制度、出租车业准入和退出的社会性管制标准制度、出租车业的真正贯彻民主法治精神的听证磋商制度、出租车业的制度内异常利益的调整制度则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制度。
    出租车业的特许经营是政府对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进行民营化的一种方式,可分为排他性的和非排他性的。以北京为例,出租车牌照的特许经营介于排他性与非排他性之间,出租车牌照的特许经营权则成了名副其实的制度资源。
    传统民法崇尚行为本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从而展开民法的体系;在现代社会,传统民法越来越不适应生活的现实需要,因此逐渐发展出来“外观主义”、“信赖利益”、“无过错责任”等制度、术语,以期通过民法的现代化,在某些条件下弱化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重要性,使之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于是,民法出现了以行为本位为主以资源本位为辅的发展趋向。但是,更多的不考察当事人的行为意愿之有无、善恶、注意而进行资源分配的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这严重“伤害”了民法的体系。此种情势凸现了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尴尬与无奈,而体现公私法融合理念的经济法则就是在这种传统的法和法理论不能适应现实生活需要而冲杀出来的法和法理论。尽管有时候经济法也以行为帮助判别如何分配资源,但它是以资源分配为主的法,因此,经济法所关注的主要是“生活资源之分配是否合理及外表之行为对生活资源所引发之变动层面”。因此,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理论分析城市出租车业的管制问题就是找到了正确的工具。
    由此东西湖出租车广告行业中的竞争是多么激烈,如何管理东西湖出租车广告也显得至关重要。以上内容由CHY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