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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是什么?

发布于 2020年04月10日

[摘要]现实生活中不论是修建办公楼、道路还是其他建筑,我们施工和建筑都有其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的施工单位就根据这个法律法规来做其具体的工作安排,建筑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那么接下来就跟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一下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不论是修建办公楼、道路还是其他建筑,我们施工和建筑都有其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的施工单位就根据这个法律法规来做其具体的工作安排,建筑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那么接下来就跟一起来看一下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是什么?


一、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2、从业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6、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7、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整改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法)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9、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及四十五条)

10、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注意两点:一是概念,二是效力大小。

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

1、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2、建设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各种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效力: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以上就是分享关于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法规规定施工单位需要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需有相关工作经验且有职业资格,其设备需要是专业建筑活动应用的,并且依法实施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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