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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大棚房”农家乐被拆除

发布于 2020年01月08日

[摘要]2018年9月14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于是,一场专项整治“大棚房”问题的统一行动迅速在全国各地展开。

  2018年9月14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于是,一场专项整治“大棚房”问题的统一行动迅速在全国各地展开。

  连日来,多个农家乐和生态园因违法侵占基本农田,在全国统一部署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遭殃。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解一下国家的相关政策,免得各位因触碰红线而遭受损失。

  那么,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为什么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一是“大棚房”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违章建设,改变了土地性质,破坏土壤生态,阻碍了农业生产。
  二是“大棚房”非法转卖、以租代售后,使农民失去了耕地,生活失去保障,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是“大棚房”占用大量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重冲击我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国家对于违法用地、占地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但是这些年出现一种乱象,相信大家也有所了解,一些企业、个人、组织等借助农业建设为名堂,违法使用耕地甚至破坏永久农田进行商业活动建设或非农业建设,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功能,农用耕地是我们非常珍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对于触碰耕地红线的,将会被严厉处罚,这个不用质疑。国家全力整治大棚房,相信不少农民朋友关心“大棚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哪类大棚房要清理整治?哪些可以不用清理?
  “大棚房”问题认定标准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其他情形 :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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