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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农业种植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单位哪家比较好啊

发布于 2012年12月08日

[摘要]西安农业种植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单位哪家比较好啊经天咨询***

西安农业种植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单位哪家比较好啊经天咨询***

西安市都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点击: 次  责任编辑:张娟 时间:2011/9/20 14:57:50

(市财发【2006】527号 2006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市加快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 <六方案一规划>的通知》(市发【2006】9号)发布实施。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都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经济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都市农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四大板块和十条产业带上的板块农业、籽种农业、生态农业、加工农业、精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及《方案》中其他农业生产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筛选、审定、计划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监督、项目验收等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因地制宜,有利于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按照《西安市加快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方案》,制定都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都市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原则、扶持环节、申报要求及其它事项等。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县根据项目指南进行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且应有优势、有前景、有特色、有基础。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坚持区域资源优化配置,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主导产业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项目申报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区县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项目评审按照“谁申报,谁评审”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上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统一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格式进行编报,标准文本要求用EXCEL制表,并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各4份并各附软盘一张。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审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按照对项目实施管理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筛选,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当年都市农业发展规划进行筛选和统筹考虑,形成年度项目安排初步方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对资金实施管理的原则,就上述项目安排初步方案从财政资金管理政策方面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经过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意见,报主管市领导审批后,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文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 都市农业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都市农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区县农业局组织项目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和农业局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市农业局、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并将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下发各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待实施方案批复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级负责、计划拨付、报账核销”的管理方式。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西安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财发(2003)77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拨款、记账及内部稽核控制制度,确保专户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同时,对采购的物资,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各区县农业局及市级各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项目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如确需变更,应按原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批后方能调整。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农业部门要配合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和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应加快管理手段现代化,实现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局成立项目监督检查办公室,全面负责农业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反馈情况和督促整改。项目单位对督查办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凡未限期整改的,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将减少该区县、单位的项目安排。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项目执行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同时减少项目所在区县以后的项目安排,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第七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农业项目由区县农业(农牧)局牵头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将情况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区县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复审。市属项目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配套、使用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项目资金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文档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将项目验收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