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差在途时间算不算加班啊、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异地出差时,经常需要员工在休息日甚至法定节假日出发。有些员工会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是加班
出差在途时间算不算加班啊、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异地出差时,经常需要员工在休息日甚至法定节假日出发。有些员工会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是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员工的这种主张到底有没有道理呢?本文将通过几则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辨析,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出一些实用建议供参考。 员工主张其曾于2015年10月11日(周日)去温州开会,赴温州的在途时间是加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而言,上下班时间、出差在途时间等为工作进行准备的时间并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长宁法院”)审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2]中 ,员工主张其在职期间多次去外地出差,并且存在双休日出发或到达的情况。员工提交了机票以证明其出差在途时间,并进而索要加班工资。长宁法院认为,“机票可以证明其出差在途时间,但出差在途时间并不属于加班”,最终没有支持员工的诉求。员工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被驳回上诉请求。
以上两个案例中,法官均认为出差在途时间不属于加班。这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性,毕竟在途时间与加班有本质区别:前者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员工除了投入时间之外,并不需要实际投入精力,从事具体工作事宜;而后者除了投入时间外,员工还需要投入精力,完成具体工作职责。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在一个案例[3]中认为 ,“虽然2013年10月1日属于在途时间,但仍与工作有关”,并进而判令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显然,滨海新区法院在认定加班时,更加宽松,对劳动者更有利。
基于以上几则案例,可以看出,出差在途时间是否构成加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均有一定合理性,在个案中,法官更可能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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