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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租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垫付责任

发布于 2019年08月02日

[摘要]新疆旅游租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垫付责任、汽车租赁业作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因其良好的市场前景,近几年得到了很快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规范和保护,
    新疆旅游租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垫付责任、汽车租赁业作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因其良好的市场前景,近几年得到了很快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规范和保护,在前进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租赁出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更加突出。
    争论的焦点是汽车租赁公司做为汽车的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对事故受害者的垫付责任,而是否承担垫付责任关键就是1991年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以下简称《办法》31条)能否适用于汽车租赁公司。
    结论:汽车租赁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租车发生事故,汽车租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垫付责任?
    一、所有人垫付责任不是一种典型的责任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所有人垫付制度;
    二、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确定交通事故的最终责任承担原则应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担原则。
    「汽车租车」租车发生事故,汽车租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垫付责任?
所有人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所有人能控制该车的运行支配;二是该车的运行利益属于所有人。而汽车租赁公司作为租赁汽车的所有人并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汽车租出后,不在汽车租赁公司的控制范围下,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通过支配运行该车来获取他的运行利益,可以用于经营,也可以用于自己使用。而租赁公司除了收取租赁费之外,并不能取得该车出租期间的运行利益。所以,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上面就是文章中心的介绍,现在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继续浏览本站相关.的文章,温馨提醒:我们应该要注意的就是,在我们选择上有保证,如果是没有很好的服务,这样的话我们就一定不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