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由代为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适用对象,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可适用的行为,包括一切事物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使用主体,包括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也包括职工食堂、食品商贩等。
所需材料:
1. 营业执照;
2. 工艺流程(如做饭团,上网搜索饭团制作方法并打印)1份;
3. 两个健康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 房产证复印件1份;
6. 平面图1份;
7. 商铺平面图(需要电脑绘制,画出店内厨房、水池、桌椅等位置分布)1份;
8. 健康证(至少两个人,其中必须要有法人的,每人1份);
9. 公章;
10. 申请书工商局1号窗口拿,填写完整,法人签字并盖章;
11. 《餐饮》文档中的资料打印出来并签字。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