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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需遵循一定的原则

发布于 2019年07月29日

[摘要]劳务派遣经营需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其实是雇员租赁,派遣只是为了满足绝大部分低端劳动力人员的理解而形成的,
    劳务派遣经营需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其实是雇员租赁,派遣只是为了满足绝大部分低端劳动力人员的理解而形成的,表示它并不具有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相较于派遣而言,租赁一词显然更为恰当一些,因为它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拒绝垫付: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在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而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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