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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离婚律师告诉你,离婚时这种情况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于 2019年03月18日

[摘要]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这一直是一个被关注的问题。那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应该如何认定房产的分割呢?陕西泾阳万兴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任凡为您介绍。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这一直是一个被关注的问题。那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应该如何认定房产的分割呢?


咸阳房产分割


离婚律师任凡告诉大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 告诉大家,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此外,泾阳离婚律师任凡还要提醒大家,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然由该方偿还贷款。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任凡律师,陕西泾阳县人,是泾阳县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在长期学习工作实践中,立足本职工作,勇于担当社会责任是本人不变的基本原则。如果您的身边有婚姻财产纠纷,就请联系任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