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是婚后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后期由于两人感情破裂,那么离婚时出现的,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呢?
离婚律师任凡告诉大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律师任凡指出,离婚是,房产纠纷视情况而定。如果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然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我相信,通过的介绍后,您对于离婚时出现的婚后关于房产纠纷方面的财产分割已经很清楚了,如果您的身边需要离婚律师的话,请随时联系陕西泾阳万兴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任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