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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宿迁知名律师为大家介绍

发布于 2019年03月13日

[摘要]跟一般犯罪比起来,职务犯罪自首其实没有什么特殊,但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前,通常会有一个纪委调查程序,导致自首认定时出现了一些异议。那么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是什么?职务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宿迁知名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为大家介绍

跟一般犯罪比起来,职务犯罪自首其实没有什么特殊,但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前,通常会有一个纪委调查程序,导致自首认定时出现了一些异议。那么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是什么?职务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

一、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三、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
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

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

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

以上就是“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的全部内容,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较大的权力,在被查办之前,往往也容易给办案机关带来一定的困扰。所以清楚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是办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