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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诉讼咨询律师“法定”的司法证明规则?

发布于 2019年01月16日

[摘要]北京刑事诉讼咨询律师:由于在审判前阶段,侦查、审查起诉由检警机构各负其责,法官一般不参与这些刑事追诉活动,无从对那些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施有效的司法控制,也不能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司法证明活动主要存在于审判阶段。
北京刑事诉讼咨询律师:由于在审判前阶段,侦查、审查起诉由检警机构各负其责,法官一般不参与这些刑事追诉活动,无从对那些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施有效的司法控制,也不能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司法证明活动主要存在于审判阶段。尽管在审判前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作出诸如立案、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之类的决定,也必须掌握足够的证据,并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法定的程度,但这里既不存在裁判者,也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因此典型意义上的司法证明活动并不存在。


北京刑事诉讼咨询律师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审判阶段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那些“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这些事实包括被告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的罪过和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被告人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等。房山刑事诉讼这些都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明对象”或“待证事实”。这是有关司法证明的第一个规则。

第二项规则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刑事诉讼咨询律师按照通常的观点,在法庭审判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责任的主要是检察官(在公诉案件中)和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这一点在新的审判程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为在这一程序中,所有控方证据都要由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并申请法庭加以出示、宣读和播放;所有控方证人则一律由检察官向法庭申请传唤,首先加以询问,并回答辩护方的质证和反驳,法官则不再对调查证据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而拥有辩护的权利。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尽管也经常提出证据,对指控进行反驳,但这是他们的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如果被告人不能提出证据,其后果不过是他所提出的积极辩护主张不能成立,而不会直接导致被告人有罪的成立。

建国门刑事诉讼最后是“有罪证据不足按无罪判决”的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疑罪从无”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提出的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这也就意味着,检察官作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责任的一方,如果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或者不能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这一规则显然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