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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圣泉律师为您解析如何看待离婚后的书面财产约定

发布于 2013年07月20日

[摘要]汤圣泉律师为您解析如何看待离婚后的书面财产约定。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汤圣泉律师为您解析如何看待离婚后的书面财产约定。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情】

顾娇马明于1991年9月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未予处理。2000年12月和2001年6月,双方分两次向共同的工作单位交纳建房集资款计18万余元,分得房屋一套,目前尚未取得该房产权证书。2007年2月双方签订家庭共同财产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认可诉争房屋房款加装修费共计25万元,马明要房子,付给顾娇14万元,顾娇离开该房。同年3月,顾娇收款人名义、马明付款人名义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共有的该套马明所有,马明付给顾娇住房款11万元,家中所有财产归顾娇所有,房款于2007年12月前还清,否则按银行利息付给。后马明未履行协议,诉争房屋现由马明居住。顾娇认为应按2007年3月的协议分割诉争房产,故诉至法院。庭审中,马明称其受顾娇的胁迫签订了协议,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把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开来,同时又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一下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五个方面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