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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房屋租赁律师谈房屋租赁纠纷中次承租人是否必须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发布于 2018年10月18日

[摘要]云南房屋租赁律师谈房屋租赁纠纷中次承租人是否必须追加为案件第三人,​云南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云南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另一个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这两个租赁关系的法律性质并非完全一样。
         云南房屋租赁律师谈房屋租赁纠纷中次承租人是否必须追加为案件第三人,云南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云南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另一个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这两个租赁关系的法律性质并非完全一样。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在于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对价获取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随时会造成出租人甚至物业所有权人的的利益损害,自然,出租人在依法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后可能要求收回物业。

         司法实践中,是否追加次承租人为案件第三人,各地做法不一,结合笔者所办理的案件来看,在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腾空返还租赁物等诉讼请求时,有的法院通常会释明出租人是否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第三人,而出租人通常会考虑次承租人数量较多,且大部分次承租人不一定签收法律文件而需要公告送达,为尽快审结案件,一般不同意追加次承租人为案件第三人。

         云南最好的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现实中,承租人转租物业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转租,即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有权转租或者分租;另一种是非法转租,即未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且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或者分租,否则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而不论是合法转租还是非法转租,一旦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租赁纠纷诉至法院,通常面临是否需要追加次承租人为案件第三人的问题,这也是本文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