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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研建设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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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构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的对策

发布于 2018年09月18日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加之经济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进步之迅猛为世人所瞩目。然而,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诉讼纠纷。公检法机关、律师及当事人知识结构毕竟有限,因此要顺利解决这些纷繁复杂的问题,需要既懂法律知识又懂财务会计技巧的专业人员,“司法会计”2即应运而生,较好地满足了这部分需求。
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加之经济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进步之迅猛为世人所瞩目。然而,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诉讼纠纷。公检法机关、律师及当事人知识结构毕竟有限,因此要顺利解决这些纷繁复杂的问题,需要既懂法律知识又懂财务会计技巧的专业人员,“司法会计”2即应运而生,较好地满足了这部分需求。

  构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的对策

  (1)证据提供主体、程序和来源审查的规范

  在证据提供主体的规范上,会计司法鉴定的启动由司法机关决定,与此相对应,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也应由司法机关中熟悉侦查学、犯罪学、证据学的案件承办人员提供,必要时可由司法会计人员提供协助。在证据提供程序和来源审查的规范上,基于诉讼分工之考虑,除可以邀请司法会计人员协助收集证据的情况外,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不能由司法会计人员直接收集,而应由案件承办机关提供。在确保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主体符合诉讼法、证据法对诉讼分工的规定之前提下,送检机关或人员应对其提供检材的来源确保可靠性。无论是案发前已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还是会计司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等,这些证据唯有可靠方具备证据力。

  (2)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环节的规范

  在审查鉴定证据材料上,客观、有效的鉴定证据材料是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准确的基础。从检材的发现、提取、处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学要求,检材提取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储存、传递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检材有无变形、伪装;检材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在审查鉴定程序的规范性上,按照司法会计专业现有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送检机关提供的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进行检验、鉴别和分析,并依据恰当的标准,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在审查鉴定意见的逻辑推理过程上,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主要考察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及其他参考证据的“质”和“量”是否合规,逻辑推理是否严密科学,证据与证据、鉴定意见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冲突等。

  (3)基本证据与参考证据运用的规范化

  对基本证据“量”的要求要保障充分性。若证据不够充分,应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员,要求其做出必要解释或补充。若某些证据材料已不存在或难以收集齐全,会计司法鉴定人员不能自作主张,在不满足要求的情形下,做出鉴定意见,而应与委托人商量,根据目前所掌握资料重新确定鉴定要求。对基本证据“质”的要求要保障完整性。应时刻注意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等是否完整,用以进行鉴别、分析的每份证据是否存在影响使用的重要问题,并判断其能否通过送检机关补充证据或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式进行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