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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罗毅律师昆明合同纠纷律师罗毅,专业的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昆明房屋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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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房屋租赁律师来谈一谈房屋租赁的一些常识

发布于 2018年08月15日

[摘要]昆明房屋租赁律师来谈一谈房屋租赁的一些常识,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昆明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昆明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昆明房屋租赁律师来谈一谈房屋租赁的一些常识,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昆明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昆明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昆明最好的房屋租赁律师告诉你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