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遗产公证赠与情人,情人起诉要求正妻按遗嘱进行遭驳回。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案情】
沈辉和吴梦洁1971年结婚,但妻子吴梦洁一直没有生育,后来抱养了一个儿子。2001年沈辉与比他小22岁的陈梅认识并于2002年同居,吴梦洁发现后,劝告无效。2003年沈辉与陈梅租房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2008年2月,沈辉到医院查出自己已患癌症晚期,在沈辉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陈梅一直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沈辉于2008年4月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那份财产(价值4万元)赠送给“朋友”陈梅,并由陈梅负责安葬,同时,沈辉将该遗嘱在公证处进行公证。5月,沈辉去世,然而吴梦洁没有按照沈辉的遗嘱去执行。陈梅即一纸诉状交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梦洁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10月,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遗嘱也是真实的,但沈辉把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陈梅的诉讼请求。
【南京婚姻律师解读】
原告陈梅有权获得沈辉的遗产。沈辉立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并且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沈辉将自己的财产赠给陈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该判决原告得到沈辉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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