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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分享交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于 2018年01月11日

[摘要]玉溪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分享交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玉溪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介绍到交付是商品房买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买卖双方都意义重大,也最容易产生纠纷。玉溪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说到在实务中,人们通常把交付看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重视建设单位不能正常交付的违约责任;而对买受人的受领义务,并未予以充分的关注。
     玉溪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分享交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玉溪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介绍到交付是商品房买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买卖双方都意义重大,也最容易产生纠纷。玉溪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说到在实务中,人们通常把交付看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重视建设单位不能正常交付的违约责任;而对买受人的受领义务,并未予以充分的关注。买受人以质量及各种争议为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领的,往往被作为正当的维权,这是不正确的。交付纠纷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更影响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从债务履行角度来讲,交付是出卖人的义务。但出卖人在交付中是否就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显然不是。交付是标的物的风险与负担转移的节点,交付之前,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日常管理的费用(如物业费与采暖费)由卖方负责,而交付后,风险与负担都随着房屋的权利一起,转移给了买方。所以,及时交付能够及时转移风险,这就是出卖人的利益所在。

玉溪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

  普洱商品房合同纠纷律师介绍到对买方来说,交付前只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只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并不具有业主的权利;而在交付后,尽管还没有办理登记,但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业主,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是他的根本利益所在。在享受业主权利的同时,它也必须把业主的义务承担起来。保山工程纠纷索赔律师介绍到因此,买受人的及时受领是一项义务。只看到出卖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只看到买受人的权利而看不到其义务,都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