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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房产分割第一步:如何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

发布于 2013年06月26日

[摘要]南京离婚房产分割第一步:如何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第一步:如何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如何进行,离婚房产分割如何确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法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了个人婚前贷款买房,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该房屋的归属由双方协商。这就赋予了夫妻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对不动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是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对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的事情,并且不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就不必动用法律途径解决,不但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尊重,也能有效节省司法成本。

    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如果夫妻双方就不动产的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时候,该不动产所有权由婚前首付方取得。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这其中涉及两个十分重要法律关系的成立时间,一是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二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缔结时间。这两个法律关系形成的时间先后对该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存在一些影响。如果该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夫或者妻一方,并且合同义务在婚前履行,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应由该买受人享有,该房屋是买受人的婚前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夫或者妻一方于婚前与卖方共同达成,并没有夫或者妻另一方的参与和意思表示,因此该不动产也属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其所有权的归属不因婚姻关系而从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