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王金印律师王金印律师专业办理离婚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拆迁纠纷。

联系资料

王金印律师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暂无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王律师
移动电话:
1352*******
电子邮箱:
***352063@qq.com***

石景山区拆迁纠纷律师教你遇到房屋拆迁赔偿纠纷该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17年11月13日

[摘要]石景山区拆迁纠纷律师 王金印律师 电话:***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今鼎时代广场c座410 专业办理: 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务劳动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纠纷、律师见证、商业谈判、刑事会见、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调解、商事仲裁、股权股票的转让、政府、公司、企业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城市化过程中,存在不少的房屋拆迁等现象。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房屋拆迁赔偿纠纷,一般都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遇到房屋拆迁赔偿纠纷时,石景山区拆迁纠纷律师教你怎么顺利解决纠纷,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电话:***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今鼎时代广场c座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