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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郊工商变更代理继承股权转让不受工商登记影响

发布于 2017年10月19日

[摘要]南郊工商变更代理​学习《公司法》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学习《公司法》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
   第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办理工商登记是公司对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公司于该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履行该义务的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本人,所以,不能以“公司未履行义务”,而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利”;

   第二、从股权处分人(继承人)的角度来看,在股权转让前,未办理工商登记,仅使得股权不具有“公示效力”,即在股权被“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此时的处分者是基于公司法七十六条而取得股东身份的“有权处分人”,因此继承取得的股权进行转让,未经工商登记的,并不适用“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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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从股权受让人的角度看,在股权转让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条为善意取得制度在股权处分问题上的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原股东若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公司法认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前,原股东对股权进行的处分之所以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因为认为此时的原股东已经成为了“无权处分人”,而新股东已经取得了股权,成为真正权利人,换句话说,公司法在股权受让后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前,就已经承认了新股东是“有权处分人”的法律地位,进而得出结论,股权的转让和取得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间并无约束性关系。
   第四、根据笔者的查阅,法律也没有另外做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影响的规定,所以暂时认为,是否办理工商登记,不是能否取得或转让继承所得股权的前置条件,对股权转让的行为和事实没有影响。
   以上是对此问题不成熟的思考分析和总结整理,若有不正确之处,还请各位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