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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会计服务代理记账分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填报口径的政策

发布于 2017年08月22日

[摘要]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工作,并与OECD最新发布的国别报告填报口径相衔接,现我们来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填报口径的公告》政策。

,,分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填报口径的政策

(一)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是指其“成员实体”

OECD最新发布的填报口径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的认定应与其“成员实体”的认定保持一致。因此,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二)明确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关联申报表

公告明确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的201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