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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办学校招生的规定

发布于 2017年06月20日

[摘要]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之一。民办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教育教学机构,依法享有招生权。招生权是民办学校的重要权利,是开辟生源、招收学生、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保。

招生的规定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之一。民办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教育教学机构,依法享有招生权。招生权是民办学校的重要权利,是开辟生源、招收学生、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保。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的规定。民办学校不仅享有招生权,而且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如民办中小学享有与公办中小学同等的招生权,并不因为举办者的不同而在招生权方面有所不同。将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上升到法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公平竞争,创造有利于竞争和发展的办学环境。

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本身的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可以在机构所在地招生,也可以跨县、跨市、跨省招生。即民办学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进行广告宣传,自主选择招生对象,不受学校所在地的影响,不受招生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影响。只要民办学校和被招生者双方自愿,学校即可行使招生权,学生同时可实现受教育的选择权。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总体上大于公办学校。例如,公办中小学必须首先保障其所在“片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则不受此限,可以根据办学宗旨和目标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可在其所在 “片内”招生,也可在“片外”招生。但是,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招生范围方面不象像其他民办学校那样享有完全的自生选择权。民办高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招生范围方面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中,生源和招生数都由招生计划确定,在招生范围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享有完全同等的招生权利。

第二,自生确定招生标准。招生标准体现在民办学校对被招生对象的选择条件上,如考试分数、身体状况、品德要求等。对于民办学校来讲,可以根据办学宗旨和发展要求,在不违背公共道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被招收对象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很多民办学校为了更好地发展,讲求特色办学,有的办学条件优于公办学校,有的在某一门课程(如外语)的教学方面具有比较强的力量,有的管理方面比较有特色。这些特色办学满足了社会的择校要求,也为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奠定了基础。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如特色民办学校)、这一点区别于公办中小学。公办中小学要满足其服务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能确定排他性的招生标准。

在高等教育阶段,由于民办高校的历史普遍较短、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总体上还低于公办高校,因此,招生标准也普遍低于公办高校。但是,低的招生标准不等于没有标准,民办高校不能为了拉生源而将招生标准降为零,特别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招生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关于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国家每年都发布招生规定。民办高等学校招收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并报名参加了高考,考试成绩符合当年相应学历层次的提档分数线的中国公民。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

第三,自主确定招生方式。除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民办高校在招生方式上纳入国家统一部署和在要求外,其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方式,如可以选择网上招生、面试招生、联合招生等。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招生方式,都必须以民办学校自己的名义、按照招生标准进行招生,不能借用别的学校名义为本校招生。如若委托招生,在学校文件中应当明确写明,并向社会公布。

综上所述,按照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本校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从总体上来看,民办学校在招生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有利于民办学校的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满足人民群众选择学校的需求。

第二款是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民办学校平等招生权的规定。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外地民办学校在本辖区内进行招生的,应当给予与本辖区内同级同类民办学校平等的待遇。

第一,要允许本辖区外的民办学校到本辖区内招生,不得实行地区封锁,或者设置各种障碍和壁垒,阻碍辖区外民办学校到辖区内招生。

第二,对进入本辖区内招生的外地民办学校,不能收取费用,也不能以收取费用为进入本辖区内进行招生的条件。

第三,为外地的民办学校与本地民办学校在招生方面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为外地民办学校的招生提供同等待遇和便利条件。

另外,民办学校跨县、跨市、跨省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一般情况下需要告知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准确统计本辖区内应当接受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全面掌握适龄儿童、少年的流向,保障本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第三款是关于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规定。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包括招收外国学生和招收港澳台学生。无论是招收境外学生还是港澳台学生,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国家关于招收境外学生的规定是部门规章和文件,主要有20001月公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九号令)、19997月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4号令)、19994月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室联合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这些“国家有关规定”,总的要求是招生学校要符合一定条件,经过审批获得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要求和程序进行招生,并做好境外学生入学后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等。

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关于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招生资格的审批可能会取消,赋予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更大的自主权。而且,《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规章和文件设定的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招生资格的审批,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不再具有效力。因此,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资格审批,从发展趋势上来看会被取消,同时,还需要明确和完善与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相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学校招收境外学生资格审批的取消还是相关配套办法的制定和完善,都还需要一个过程。

条例关于民办学校招生的规定,赋予了民办学校更多的招生自主权,对民办学校自主选择生源、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各级各类人才,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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