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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分享关于病例你不得不知的法律法规

发布于 2017年06月19日

[摘要]宿迁刘录律师网提供:宿迁律师,沭阳律师,泗洪律师,泗阳律师,宿迁律师事务所,沭阳律师事务所,泗阳律师事务所,泗洪律师事务所找著名律师刘录,显得放心,法律权益可以得到保障,专业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欢迎您随时拨打热线:***
宿迁律师分享关于病例你不得不知的法律法规
一、国家明令禁止伪造病历

《执业医师法》第23条“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卫计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可见,病历真实是基本要求。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为了减轻过错责任,诉讼实践中有时出现病历不真实情形。

二、国家关于病历不真实诉讼需要的相关规定: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通常采取医疗过错鉴定,如果病历不真实,医疗责任的鉴定就无法进行。

2、《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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