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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浅谈无资质或资质越级承揽建筑设计业务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发布于 2017年06月15日

[摘要]宿迁律师浅谈无资质或资质越级承揽建筑设计业务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宿迁律师浅谈无资质或资质越级承揽建筑设计业务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我国《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从事建筑活动或者虽然具有建筑设计资质但不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均属违法行为,由此而签订的设计合同按照《合同法》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定性为无效合同。

前文涉及到设计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前一种为“无资质”承揽,例如实务中,大量设计咨询企业在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以签订设计咨询合同的名义进行实质的设计工作(如进行施工蓝图设计),这将可能导致设计部分的合同内容无效。后一种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即设计企业的资质低于工程资质标准,包括如未达到不同建设项目类型的面积、高度、复杂程度等设计规模大小所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越级”一般会直接导致设计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的类推适用,认为无资质/低资质等级的设计主体在设计合同签订后、工作成果(如设计图纸)完全交付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补正。

因此,在有上述纠纷隐患时,设计咨询企业只要能及时取得相应等级资质的,相关设计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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