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南京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官司律师,南京涉外离婚,专业的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欢迎前来洽谈!

联系资料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25-*******
传真号码:
025-*******
联 系 人:
汤圣泉律师
移动电话:
1891*******
电子邮箱:
***gsq213@163.com***

南京离婚律师: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转移房产的行为定性

发布于 2013年06月08日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转移房产的行为定性。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转移房产的行为定性。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康涛关艳自199765日经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11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汪某系关艳的娘家母亲,20073关艳与其母约定,将关艳名下的一处房产转移到汪名下,后经康涛发现,康涛认为这是其与关艳的夫妻财产,郑的转移行为侵害了婚姻财产,随反映到检察院及市房管局,经相关单位调查,确认汪与郑的行为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登报声明注销汪更名的产权证,20075月汪某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1、涉案房产是1997年由关艳康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交款人为关艳,专用发票开具购房人为关艳2、关艳以本人名义同国信公司签约购房;3、关艳委托国信公司办理购房产权登记事宜并出具委托书;4关艳以本人名义向房管部门交纳购房税金;5、办理产权证时交纳手续费、登记费的发票均是关艳6、产权部门核发关艳为持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7、多年来关艳康涛装修、管理、出租争议房屋及收取租金;8关艳在法庭自认贷款系自己借用汪某之名,汪某在诉讼中自认贷款系关艳自己所为;同时,汪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关艳交付房款中有三次写的是汪的名字;开发商单位证明关艳曾向单位提出要求,将原先开具名称为汪的发票换成关艳的名字;汪提交了四份贷款协议,拟证明以此贷款委托关艳交付部分购房款;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就本案而言,如果争议财产取得时间在康涛关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康涛关艳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则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汪诉求此财产应当为其个人所有,需要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财产来源,也既涉案房产属于自有财产购得,无其他任何外来掺入,但从案情看,房产是关艳签约从开发商处购得,关艳的签约购房行为,只要发生在婚续期间,必然属法定夫妻代理行为。

 

维权网是专业的南京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涉外离婚、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打造高端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

***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