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南京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官司律师,南京涉外离婚,专业的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欢迎前来洽谈!

联系资料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25-*******
传真号码:
025-*******
联 系 人:
汤圣泉律师
移动电话:
1891*******
电子邮箱:
***gsq213@163.com***

南京婚姻法律咨询:父母均死亡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发布于 2013年06月07日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父母均死亡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父母均死亡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105月,小明(8岁)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父母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故小明的爷爷、哥哥(20岁)和姐姐(18岁)为抢占遗产,争相要当小明的监护人。由于争执不下,三人申请居委会指定。在居委会指定之前,小明暂时和爷爷住在一起。在此期间,小明在学校打伤小光。那么,在该案中对于小光的伤害,谁应负责赔偿?假设小明的父母在死亡之前立遗嘱指定小明的姐姐为监护人,应否获得支持?假设小明有个人财产2000元,其监护人能否在征得小明同意后,将小明的财产捐给贫困山区?

【解答】

首先,小光的伤害应由小明的爷爷负责赔偿如果小明有财产,应从其财产中首先支付。其次,如果小明的父母在死亡前立遗嘱进行指定,该行为应该获得支持。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遗嘱监护这一方式,但未成年人的父母用遗嘱为未成年人在法定监护人范围中指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并无不利的,应予承认和保护。最后,因为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的意思表示无效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专业的、离婚法律咨询、涉外离婚、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打造高端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

***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