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丈夫提起之诉。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1997年黄某(男)与崔某登记结婚。1998年3月女儿黄小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0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某同意,双方协议:黄小归黄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屋归黄某所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崖归崔某所有;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随房归属;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
2005年5月,黄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黄某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小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黄小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小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黄小的生理学父亲。黄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黄小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小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某与黄小无血缘关系,黄小不是黄某所生之女,原告黄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黄小由被告崔某独自抚养,原告黄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分析】
黄某与黄小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黄某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黄小。换一个角度讲,黄明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小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法院判决变更黄小的抚养权,由崔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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