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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世友太湖母猪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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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问题,苏太养猪场能不能随便拆迁

发布于 2017年03月27日

[摘要]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养殖业属于大农业,拆除建于耕地上的苏太母猪养殖场,本身其合理性就值得质疑,而且强制拆除是一种野蛮执法,完全不符合国际原则。

为了应付卫星土地检查,南粤大地掀起了一股强拆“违章建筑”潮,钩机在佛山、惠州、中山等地频繁地舞动着大爪,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股热潮中,养殖业成为“重灾区”。

苏太母猪养殖场

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名义下,国务院去年8月2日发布的鼓励发展养猪业的政策受到强烈冲击,一个个苏太母猪养殖场被强行拆除。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养殖业属于大农业,拆除建于耕地上的,本身其合理性就值得质疑,而且强制拆除是一种野蛮执法,完全不符合国际原则。

农业用地包括养殖

“建设在农田上的不能随便拆,因为养殖业也属于大农业的范畴。”针对广东大批苏太母猪养殖场正在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陈小君表示不解。陈小君认为苏太母猪养殖场不同于其他建筑,它可以看作是农地建设,这应该是被允许的。

“耕地可以用来发展养殖业,但必须有一定限制。”陈小君强调,政府应该允许在耕地上从事养殖业,但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如果所有耕地都被用来发展养殖业,就会影响纯农业的收入。因此,需要对村集体进行约束,即将耕地转为从事养殖业的面积控制在一定比例内,要有一个节度。

对此,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陈建全律师持同样观点。他表示,在耕地上圈养猪,可以看作是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形式,以保护耕地为由进行拆除,其合理性值得推敲。如果不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将部分耕地用来从事养殖业,这是完全允许的。

执法应向国际看齐

在此次强拆风暴中,行政部门完全没有给予养殖户一定的自拆时间,导致养殖户损失惨重。陈小君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公权介入强行拆除苏太母猪养殖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一种做法。她表示,政府强拆苏太母猪养殖场,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很可能会引起诉讼行为。因为养殖户和村集体签订了合同,而且并没有改变农田的农业用地性质。

陈建全则从国际通用原则方面进行了分析。他表示,按照国际上通用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要养殖户是经过农业部门许可从事养殖,或者这种养殖行为在当地已经形成一种惯例,那么即使养殖户存在一些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也应该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如果将其猪场强行拆除,就必须给予一定补偿。

陈建全表示,即使是拆除违章建筑,也应该有一个程序和时间限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行政比例原则,行政部门应该选择一种行政成本相对较低的执法手段,强制拆除猪场严重损害了养殖户的利益,其执法成本过高,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