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讲述一场由租赁脚手架引起的争执:
近日,青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 李某从事建筑工地脚手架出租生意,2013年6月,李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将一套脚手架以每天300元的价格租给张某从事外墙粘贴大理石作业,租期从2013年6月15日起,到张某通知李某拆除脚手架之日止,张某付给李某4000元租赁款。2013年8月16日,李某发现张某承包的工地施工已经完成,便在联系张某未果的情况下拆除脚手架。事后李某多次向张某讨要剩余租赁款14900元,而张某则声称自己早在7月15日已让其雇佣的工人口头通知过李某,剩余租赁款应为5000元。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李某与张某的合同中,明确注明:“张某在完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拆除脚手架。”而被告人张某未作出书面通知,只是声称由工人口头告知,且拿不出可信的证据。而原被告本是关系融洽的合作伙伴。如今只是经济引起纠纷,双方应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双方各让一步,张某当庭支付14000元租赁款。至此,双方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沈阳市兴仁和脚手架从事于脚手架租赁业务十余年,租赁服务范围覆盖东北,华北地区,客户遍布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各省市,公司本着服务建筑行业,诚信经营,奉献社会的经营理念,愿与各行业客户一道共筑美好未来,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