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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事故质量如何鉴定

发布于 2017年03月16日

[摘要]建设工程事故质量如何鉴定?本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建设工程事故质量鉴定新模式的相关知识。以典型的案例,从专业的视角为您解读建设工程事故质量鉴定以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供您参考借鉴,感谢您的阅读。

建设工程事故质量如何鉴定?本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建设工程事故质量鉴定新模式的相关知识。以典型的案例,从专业的视角为您解读建设工程事故质量鉴定以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供您参考借鉴,感谢您的阅读。

工程质量争议的司法鉴定以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工程质量争议本身比较复杂,质量责任又可能涉及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出现质量问题后,各方当事人都可能各执一词,各自会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有关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复杂局面。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已有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工程质量缺陷以及责任人或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分担等专门性问题,一般都会通过指定法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方法来确定责任;或者说,有关工程质量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会面对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

前面谈到的宁波某某汽车钢结构厂房的质量纠纷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19998月,宁波保税区某空间结构公司(下称结构公司)与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约定由结构公司承包某某公司钢结构11段厂房,造价552万元。工程于20004月完工,但未经验收某某公司已使用了厂房。此后因钢结构厂房钢柱出现严重偏差,某某公司拒付工程款引起纠纷。结构公司于200011月以某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某某公司则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提起反诉。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已经使用,质量问题不再追究。于20017月下判: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3万元及6.4万元违约金。

某某公司不服原判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无视已完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予追究施工单位的质量缺陷责任于法无据,司法不公。因为国家法律对主体结构的质量已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为此要求二审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以确定质量缺陷责任人的修复和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了某某公司的请求,委托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单位经实地勘察、审查施工图纸后鉴定确认:该钢结构厂房发生钢柱错位系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混合过错所致。发生钢柱错位的钢结构厂房GZ-4柱柱顶螺砼孔位置与相连的钢屋面梁L-76螺栓孔位置出现100CM的错位,系由设计单位的原因所造成;在钢柱顶已出现100CM错位的情况下,结构公司强行将柱梁拼装,导致钢柱出现严重偏差,行车梁无法安装、使用,这部分过错责任属于施工单位。

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了工程质量缺陷系设计、施工的混合过错,所造成的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也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担。由于责任已经明确,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对质量的修复,费用的承担以及如何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等达成了调解解决方案,案件的二审以调解成功告结。

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中,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性质,出现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过错责任等关键事实,通过司法鉴定及其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明效力相对较高的证据予以固定并运用,使一起比较复杂的案件审理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当事人在证据面前得以信服。这就是司法鉴定的作用。

想必大家看完对于以上的知识介绍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就是有关建设工程事故质量如何鉴定的一些基本信息,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对于理解和使用产品会有帮助。更多关于新疆地基处理方法的动态,新疆质量检测机构会继续介绍,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