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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送福搬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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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搬家公司谈论工伤律师--搬迁公司员工送货中乘电梯发生事故是否除了侵权赔偿

发布于 2017年02月10日

[摘要]西安搬家公司谈论工伤律师--搬迁公司员工送货中乘电梯发生事故是否除了侵权赔偿,乌鲁木齐某搬迁公司员工王强送货中因乘坐的电梯发生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强认为自己不仅该得到侵权方的赔偿,也应获得供职单位的工伤赔偿,这有法律依据吗?

谈论工伤律师--搬迁公司员工送货中乘电梯发生事故是否除了侵权赔偿,乌鲁木齐某搬迁公司员工王强送货中因乘坐的电梯发生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强认为自己不仅该得到侵权方的赔偿,也应获得供职单位的工伤赔偿,这有法律依据吗?
  案情
2013年,王强在外出工作乘坐某粮油公司电梯时,电梯从高处坠落,导致王强受伤。
王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粮油公司就王强受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作出了相应补偿,但其供职的搬迁公司却迟迟不作出工伤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今年3月,王强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搬迁公司赔偿其工伤赔偿20万元,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18万元的工伤赔偿申请。
11月2日,搬迁公司因不服水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将王强起诉至乌市水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搬迁公司认为王强已经获得粮油公司赔偿,就不应当再索取公司的赔偿。但王强坚持让对方赔偿。
  焦点
在第三人粮油公司已经对王强进行赔付的情况下,搬迁公司还应支付王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吗?
  拉理
代表认为,王强受伤后已经在第三方粮油公司处获得了包括误工费、医疗费在内的经济赔偿。王强的做法等于索要双份赔偿。

王强则表示,自己和搬迁公司是工伤赔偿的法律关系,而和粮油公司是侵权法律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搬迁公司理应对自己因工作受伤作出赔偿。
  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今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其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法官表示,在工作中因第三人受伤后,可以依法向侵权人索赔,而这种索赔并不影响其获得工伤赔偿,第三人的赔偿也不能减免抵扣工伤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获得双重赔偿是法律允许的,这是对于受到工伤后,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的保护。
12月1日,乌市水区法院依法驳回搬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搬迁公司在15日内执行劳动仲裁委员的仲裁,支付王强各项赔偿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