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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法律咨询昌平合同违约案律师

发布于 2016年11月09日

[摘要]预期违约法律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合同违约案律师。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法律咨询
预期违约法律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合同违约案律师。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规定,是我国《合同法》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作出的规定。
预期违约法律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合同违约案律师。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合同法采取预期违约制度是以根本毁约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将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方可构成预期违约。如果是预期非根本违约,仅仅是不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或是附属条款,不妨碍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可主张违约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