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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合同律师关于口头书面约定不一致

发布于 2016年10月31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合同律师关于口头书面约定不一致,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订立合同虽然方便,但是也存在着“口说无凭”的缺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因双方之间的合同缺乏有形的载体固定,当事人的举证将非常困难,法院也难以查明事实和分清责任。
昌平合同律师关于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关于口头书面约定不一致,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订立合同虽然方便,但是也存在着“口说无凭”的缺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因双方之间的合同缺乏有形的载体固定,当事人的举证将非常困难,法院也难以查明事实和分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关于口头书面约定不一致,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双方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约定的合同,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为慎重起见,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