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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工资起争议咨询昌平劳动争议律师

发布于 2016年10月31日

[摘要]员工病假工资起争议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劳动争议律师。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员工病假工资起争议咨询

员工病假工资起争议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劳动争议律师。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劳动争议律师。根据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对此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北京市医疗期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对于特殊疾病,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视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