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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人身损害纠纷律师谈诉讼中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发布于 2016年10月19日

[摘要]近来公布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据此可知,法院可强制鉴定人出庭。昌平人身损害纠纷律师就此在下文中谈谈诉讼中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律师谈诉讼中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近来公布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据此可知,法院可强制鉴定人出庭。昌平人身损害纠纷律师就此在下文中谈谈诉讼中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昌平人身损害律师据规定,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和检验材料流转的全程记录和有效控制;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

据规定,鉴定人应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昌平人身损害律师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出司法建议书。

据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