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付纠纷求助
昌平商品房诉讼律师在审判实践中,商品房逾期交付纠纷案件包括开发商在约定期限未交付和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提前交付即非正确交付两种情形。无论是哪种情形,交付期限的认定决定着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该类案件审理中的重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常情形下,开发商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如属于逾期交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即可。如商品房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不符合约定条件,买受人则有权拒绝领取房屋。
有些案例中开发商将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也同意接收商品房。案件审理时,买受人又往往以商品房并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将交付期限顺延至符合交付条件之日。司法实践之中,各地法院对此观点并不一致。
认为,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而领取房屋并实际占有,应视为买受人同意变更约定的交付条件,视为商品房已经交付,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