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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纠纷找昌平借贷纠纷律师咨询代理

发布于 2016年10月11日

[摘要]发生以物抵债纠纷,找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借贷纠纷律师咨询代理。以物抵债纠纷中,当事人或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当事人或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纠纷找昌平借贷纠纷
发生以物抵债纠纷,找昌平借贷纠纷律师咨询代理。以物抵债纠纷中,当事人或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当事人或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约定不同会引发不同的法律后果,下文具体介绍。
第一,关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一般不确认该种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果此时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请求确认享有抵债物所有权并要求债务人交付的,不予支持。如果此时抵债物已交付给债权人,参照物权法中质押的有关规定,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履行清算义务或主张回赎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关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借贷纠纷律师如果此时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反悔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能力继续履行原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约定的,应予支持。如果抵债物已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反悔的,不予支持。但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协议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当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债务人均可请求变更或撤销以物抵债行为。对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恶意逃债,第三人既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抵债行为无效,也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