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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为您讲述离婚纠纷案办理过程

发布于 2016年10月09日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聚集了一批优秀的法律实务专业律师,注重专业分工及团队精神,成立了公司、建设工程房地产、刑事、劳动与婚姻等诉讼及仲裁专业律师团队,以维护客户合法利益为己任,以全方位、便捷、经济、务实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能为个人、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提供全方面法律专业服务。

为您讲述离婚纠纷案办理过程

聚集了一批优秀的法律实务专业律师,注重专业分工及团队精神,成立了公司、建设工程房地产、刑事、劳动与婚姻等诉讼及仲裁专业律师团队,以维护客户合法利益为己任,以全方位、便捷、经济、务实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能为个人、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提供全方面。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91017日登记结婚,于2013923日生育一子于××2。婚后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在原告坐月子期间,经常为琐事与原告吵架,对孩子不管不问。2014年春节,双方因琐事争吵,被告将原告及孩子赶出家门。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于××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50%;共同财产:坐落于北京市XXXXXX148号内1号院的南房西侧1.5间归原告所有,中间过道共同使用,北房西侧1.5间归原告居住,洗衣机、电脑、电视机、抽油烟机各一台,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婚后为修缮院内房屋花费20000元,要求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

被告于××1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孩子归我方抚养。房子是我父母的,不同意分割,同意对50000元债权以及家电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关于于××2的抚养问题,因孩子年幼,且出生后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于××2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主张的子女抚养费数额过高,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具体数额,法院依据子女目前的年龄及生活需要,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本地一般生活水平,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148号院内的房屋,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相关的财产权属证明,亦无其他证据在案佐证,且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家用电器,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关于房屋维修补偿,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共同债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该共同债权的真实性及具体数额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

庭审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于××1离婚;婚生子于××2由原告抚养,被告于××1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于××2独立生活时止,每月十日前给付;共同财产:洗衣机、电视机归原告所有,电脑、抽油烟机归被告于××1所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