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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产能源门户对探矿权出让管理的几点看法

发布于 2016年09月26日

[摘要]中国矿产能源门户对探矿权出让管理的几点看法,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开展以来,得到国土资源系统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取得了许多有益的成果。目前,“大讨论”已经顺利转入下一阶段。徐绍史部长强调,学习讨论不能停,要在现有层面上继续把“大讨论”引向深入。要坚持解放思想,扩大现有成果,努力解决难题,重点解决“怎么看、怎么干”的问题。

对探矿权出让管理的几点看法

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开展以来,得到国土资源系统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取得了许多有益的成果。目前,“大讨论”已经顺利转入下一阶段。徐绍史部长强调,学习讨论不能停,要在现有层面上继续把“大讨论”引向深入。要坚持解放思想,扩大现有成果,努力解决难题,重点解决“怎么看、怎么干”的问题。


如何对症下药,破解难题,按照“两个更加”的要求,找到相关对策措施,特别是要找到着眼于明年工作、“十二五”规划,有利于操作和落地的对策措施是关键。本版特开辟《怎么看、怎么干——深化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之我见》专栏,反映大家的思路和建议,以推动“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进一步深入。今天刊出的是征文的第一篇。

地质找矿大讨论开展以来,一些话题成为热点。其中,对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反映比较强烈,特别是对一些地方“一刀切”,规定探矿权“一律招拍挂”反映最为强烈。尤其是地勘单位,对探矿权招拍挂的意见比较集中。笔者认为,尊重经济规律和地质规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勘查新体制和新机制,势在必行。

关于探矿权的出让,笔者专门查阅了相关规定和有关资料。各方面信息显示,国土资源部作为探矿权主管部门,没有作出过探矿权“一律招拍挂”的规定。实际上,国土资源部2008年的公报表明,从2004年到2008年的5年中,全国以竞争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宗数,每年分别是约450个、约350个、约500个、约500个、542个,合计仅占2008年底全国有效探矿权总数3.87万个的约6.5%。以2008年为例,当年新设立探矿权5943个,其中以竞争方式出让542个,占总数的9.11%。可以看出,招拍挂目前不是探矿权出让的主要方式。

那么,在大讨论中,为什么对探矿权招拍挂反映比较强烈呢?怎么看待这一现象?如何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新机制?

地勘单位的意见比较集中,这里不再重复。笔者对除国有地勘单位以外的探矿权人或潜在的探矿权人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归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老矿山企业反映,老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本该由企业出资进行。企业为了解决自身接替和后备资源问题,愿意出资,也有能力出资在其深部及外围勘探。探矿权招拍挂,使得一些矿山深部的探矿权落入别人手中。

——有矿山企业反映,为寻找接替资源,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并筛选出找矿远景区,希望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探矿权。但结果是,有的到了地勘单位手中,有的经招拍挂方式落入别的企业手中。

——一些新进入或准备进入探矿领域的企业,尤其民营企业却是另一种态度:只要允许企业出资探矿并成为探矿权人,只要没有所有制歧视,就不怕没有资料优势、技术优势。看准了我国矿业发展前景,看准了投资探矿潜在的高额利润,这类企业或投资人表示愿意承担找矿投资风险,愿意与地勘单位平等竞争。尤其已经依法取得矿产勘查资质的企业或民营地勘单位,这样的愿望更强烈。

一些地方规定探矿权要“一律招拍挂”,虽然这不是国家的规定,也不是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但因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这样的做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地质找矿有自身的规律,正确的决定有利于找矿发展,错误的决定就会约束地质找矿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笔者认为,探矿权设立情况比较复杂,“一律招拍挂”不符合实际,行不通;同样,一律取消探矿权招拍挂,未必就符合实际,未必就能有利于找矿实现突破。关键是既要符合经济规律,也要尊重地质规律。

探矿权管理是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完全照搬国外的办法,不适合国内实际,肯定行不通。笔者建议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入手,研究探矿投资人、探矿管理者、探矿实施人的经济关系,研究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寻找适合我国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探矿权管理办法。否定一个办法不难,取消探矿权招拍挂也不难;难的是究竟应该怎么办,怎么管,才不违背地质规律,才不违背经济规律,才能鼓励投资人投资探矿,才能调动找矿者的积极性,才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勘查新体制和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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